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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606  
  

  一、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替代债务人原管理层进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等工作。但是,由于管理人并未参与企业原经营管理活动,其在接管后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清理财产、查看账簿文书等,以便追收债务人财产。为避免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因诉讼时效超过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

  二、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作为行为,通常认为其实质是债务人恶意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包括积极的放弃行为和消极的放弃行为。对于债务人积极的放弃债权行为,管理人可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实现有效债权的复归。但对于债务人不及时主张对外债权的消极的放弃债权行为,客观上并无可以撤销的行为,因而无法撤销。因此,为实现对债务人恶意减少其财产的消极放弃债权行为产生类似于撤销其积极放弃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破产抵销权的权利主体、生效及管理人的程序救济

·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 破产程序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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