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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22   浏览量:1294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逃税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具体表现以下行为:

  一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实践中,虚假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如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对帐簿、记帐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帐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3)其他欺骗、隐瞒手段。现实中,很多企业会通过对其有拥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公司,以转移定价的方式来逃税。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二是不申报。“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逃避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并达到刑法规定的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实际逃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规定的标准,才构成逃税罪。这是根据逃税罪本身的特点来制定的。因为,逃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逃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百分比,同时规定一个数额作为基数,从这两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处罚比较科学和严谨。这里的“逃税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期间所逃的各种税的总额。“应纳税额”,是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应当缴纳的各种税的总额。一个纳税期间,一般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构成逃税罪的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通过司法解释规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提供账号、发票或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应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代征人不具有逃税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代征人截留税款,其行为就是贪污,但如果代征人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谋逃避缴纳税款,代征人就能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承包人和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可以成为逃税的犯罪主体。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者,也可以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非法经营者由于经营的事项违法因而不属于应税事项,不存在逃税问题,也就不能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而以其他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逃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认定行为人有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因过失或疏忽大意而造成无意识的漏税行为、利用税法漏洞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避税行为、合法前提下通过事先安排减轻税负的税收筹划行为均不构成逃税罪。

  二、认定

  (一)逃税与漏税的界限。漏税是纳税人因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行为。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少缴或不缴税款,区分逃税行为与漏税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逃税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漏税行为人则是由于因为行为人工作粗心或者对税法的规定不熟悉,导致不报或者少报应税项目或者应税数额。对漏税行为不能定逃税罪,只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补征等处理。

  (二)对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当发现纳税人具有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逃税事实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当事人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的上述要求,或者仍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则税务机关有权将此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指出的是,本条宽大处理的规定仅针对初犯者,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如果达到第一款规定的逃税数额和比例,即作为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而抗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缴纳税款的行为。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而言,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体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内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当出现本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对此必须加以澄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逃税罪的共犯来论处。但如果行为人知道了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逃税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并因此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五)避税行为与本罪。避税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行为与逃税罪的区别可分为:(1)在行为的合法性上,避税行为是法律并未作出禁止,而逃税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2)在行为方式上,避税行为是利用采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完善,采取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如让利销售、资产租赁、转让定价等方式,而逃税罪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3)在行为后果上,避税行为只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规避纳税义务,本身并不违法,但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应对避税进行反避税规制,而逃税行为是违法税法的规定,与税法相违背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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