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抗税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22   浏览量:973  
  

  抗税罪,是指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推操、伤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扬言以拼命的威胁方法拒交税款,或扬言对税务人员及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采取伤害、破坏手段,以威胁税务人员,达到拒不缴税的目的。其中,威胁方法包括当面直接威胁,也包括采取其他间接的威胁方法,如打恐吓电话、寄恐吓信件等。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刑法第l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自然人,单位和其他个人不能构成此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如果纳税人缴税以后,对税务人员来收他的税想不通,对税务人员进行殴打、伤害,不构成抗税罪;而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抗税罪与欠税的区别。欠税,又称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客观原因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欠税与抗税罪在主观上都具有故意性,行为都具有公开性,既欠税人未缴税款与抗税罪的拒不缴纳税款一样,都是行为人明知没有缴纳税款,且毫不欺骗或隐瞒,税务机关也知道其未缴纳税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抗税罪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缴纳或故意暂时拖欠。第二、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欠税并不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抗税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多表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供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对于一般的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处理,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论处,但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3)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个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而逃税罪的主体则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逃税罪则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3)犯罪标准不同。抗税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构成,而逃税罪必须是逃税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的手段,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其不同之处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以构成。

  (2)主观目的不同。妨害公务罪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执行职务,抗税罪目的在于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

  (3)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抗税罪侵害的对象是执行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人员;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则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范围较广,前者属于后者的一种。

  (4)侵犯的客体不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抗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都应以抗税罪论处。只有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征税,且事先与纳税人无通谋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818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