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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连续性及其证明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0   浏览量:639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例如,甲是现在的持票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乙,乙取得票据以后再将票据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丙,丙在取得票据以后再背书转让给丁。在此一系列的背书转让过程中,第一次背书中,甲是背书人,乙是被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乙是背书人,丙是被背书人;在第三次背书中,丙是背书人,丁是被背书人。在此张汇票的背书转让过程中,乙是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同时也是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丙是第二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也是第三次背书的背书人;丁在第三次背书中是被背书人。在此过程中,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就是下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此种情况就是背书的连续性。

  一张票据在实际支付以前,可能经过多次转让,从出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中间经过多人之手,后面的人往往不认识前面的人,这就产生了如何确定或证明谁是票据权利人的问题。对此,票据法规定了背书的连续性,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解决这一问题。即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要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这就是要求受让票据的当事人,在从其直接前手接受票据时,应当确信该直接前手签章的真实性。由于票据关系同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后手持票人不可能对前几手的签章真伪以及对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进行了解,只有靠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来作为保证。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一旦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例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作为背书人则有义务向其后手清偿被追索的票据金额及利息等。

  背书的连续,只要求形式上的连续,如果在背书中有冒充签章的,或无权代理的人或无权签章的人签章的,造成背书的实质上不连续时,一般按伪造签名处理,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对于形式上缺乏背书的连续性,而实际上票据的转让仍保持着连续性的,从保护合法的票据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出发,如果其能通过举证,证明背书的连续时,票据合法持有人可继续享有和行使汇票权利。例如,持票人在背书转让或赠与他人之前死亡的,其继承人经行使继承权取得该票据权利,从形式上看,没有保持背书的连续性,但实质上票据权利是连续的;再如,持票人倒闭,经过破产程序,依法院判决取得的票据,无法取得破产企业的签章,这些都在形式上缺乏背书的连续性,但在实质上票据是保持着连续性的,持票人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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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效力

· 背书的含义及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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