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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09   浏览量:1431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二、认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区分。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客观上也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在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相对容易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则不太容易区分。在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就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不应当预见,就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在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应当避免;如果应当避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不应当避免,就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的根本区分在于主观心理状态: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于过失行为致使他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是由于故意行为致使他人死亡。这里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分,关键在于对他人死亡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还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三)过失致人死亡与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区分。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之间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引导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其他罪名中包含过失致人死亡内容的,例如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犯罪中都包含过失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部分法,而上述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整体法,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应以上述其他犯罪论处。

  (四)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其一,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行为人只能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部分责任。其二,作用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行为人在对他人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作用谁大谁小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人员必须根拥有关案件事实,客观地加以认定,才能做到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手段不是特别恶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犯罪后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或者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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