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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4   浏览量:837  
  

  1.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2.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

  3.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1)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2)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4.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2)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4)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6)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7)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8)利用或协助客户利用资管账户规避期货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9)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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