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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12   浏览量:589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为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但并不是说医疗损害责任一概采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因为医疗损害责任不仅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还包括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作为产品责任的一个类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其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但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该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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