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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7   浏览量:973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施工人。施工人是指承包或者承揽他人的工程并组织施工作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施工人包括地面施工项目的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体施工人的雇员。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例如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

  (2)地面施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主要是人身伤亡,但也可能是财产损害。他人是指施工人及其雇佣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3)地面施工活动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要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如减速、绕行等。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必须在距离施工现场较远的地方就要设置警示标志,而不能只在直接施工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阴天或者夜间施工,应当设置必要的照明设备等。

  二是,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例如,应当保证警示标志牢固,防止被风刮走;在警示标志毁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等。

  三是,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例如,在道路上挖坑,通常应当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而不仅仅是提醒行人注意道路上的坑。施工人采取的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足以保证他人的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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