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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828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的执行货币政策的法律地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是贯彻国家金融政策,实现国家意图,进行经济调控的重要机构。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特殊地位,法律必须赋予其相对独立的权力,给予履行职责的可靠保障。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是由中央银行自身所处的地位及担负的职责所决定的,也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使得中央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突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中央银行的职能需要加强,并且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的权力,法律的这一规定,有利于中央银行职能的实现。

  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体现了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要受国务院的领导;但它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因此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其行为的根本目的与准则就是要实现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为最终目标,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全局情况出发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的正常运行,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独立于政府各个部门和全国各个地区,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和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时,不受政府其他部门及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法律明确规定中央银行的这一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于保证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与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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