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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的产生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790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释义]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的产生。

  中央银行是一个复杂的组织控制系统,它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关于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各国中央银行法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都规定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1.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

  有些国家将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称为决策及权力机构。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对决策机构的规定是: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又称为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即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七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十四年,每两年改选一人。主席、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四年。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货币政策和各种金融法规;对商业银行和联邦储备银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审批联邦储备银行选出的理事;规定成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及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最高利率;审批联邦储备银行提出的贴现率;规定为购买可持有股票而借款的法定保证金等。

  联邦储备系统还设有公开市场委员会,由十二人组成,联邦储备委员会七名理事为当然委员,加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一人,另外四人由其他地区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出任。它是联邦储备系统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调节美国货币信用的一个很重要的决策机构。

  英国的中央银行苏格兰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各一名和十六位理事组成,其成员由政府推荐,英国国王任命。总裁任期为五年,董事为四年,每年二月末轮流离任四人。理事中有四名执行理事,分别主管国内金融、国外金融与外汇管理、经济情况与统计及银行的内部事务。其余十二名理事来自银行业、工商业、工会和行政事务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确保银行决策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界意见和要求。理事会下设五个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稽核委员会、人事和国库委员会及银行券印刷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由正、副总裁和五名理事组成,负责有关政府政策问题,是银行的高级委员会,理事会的提案,要先提交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提到理事会。因此,理事会在形式上是最高决策机构,实际决定权在常任委员会。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其内部设立的政策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即由日本银行总裁、大藏省代表、经济企划厅代表及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工商企业和农业界各选派一人组成。成员经参、众两院同意后,由内阁任命。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规定经营日本银行业务的基本方针;制定适应国民经济需要的其他金融政策;监督日本银行的业务经营;规定再贴现率和贷款利率;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条件及贷款担保的种类、条件及金额;指导日本银行发挥其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以及调节它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基于契约关系的基本通贷信用等。

  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设立的国家信贷委员会是金融政策决策机构。委员由财政经济部长。法兰西银行总裁及经济、金融、商会及工会等各界代表组成,负责银行注册,掌握银行注册名单,审查银行最低资本额、法律地位、经营能力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变更业务方式有重大变更时,必须经其批准。国家信贷委员会还是政府关于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向政府提出有关货币、储蓄或信贷等问题的咨询,并研究银行与金融系统的操作。

  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联邦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联邦银行的正、副行长、董事会的成员和十一个州中央银行行长,主席由联邦银行行长出任。委员会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主要职责是确定货币及信贷政策,制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的指导方针,决定管理标准并且依据银行法确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向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发布指示。

  意大利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是“信贷与储蓄部际委员会”,负责制订货币、信贷与外汇政策。该委员会由财政部长任主席,意大利银行行长为当然委员,另有公共事业、农业、工商、外贸、预算与经济计划等部部长参加。

  2.中央银行的执行机构

  (1)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除设有决策机构外,还设有执行机构,执行中央银行决策机构决定的政策。如日本、法国、德国。

  日本银行的理事会是负责具体政策操作的执行性机构。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和七名理事组成。总裁、副总裁由内阁任命,任期五年。理事会由日本银行总裁推荐,大藏大臣任命,任期四年。

  法国中央银行的执行机构是法兰西银行理事会。理事会由十三人组成。一名总裁和两名副总裁由总统任命,九名成员从具有财政、经济、货币等方面经验的人士中选出,由政府任命,另一名理事为法兰西银行的职工代表。理事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决定钞票的发行和回笼,决定贴现率、干预利率和放款利率,讨论决定人事问题,批准法兰西银行对国家贷款的协议和同外国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签订的协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等。

  德国联邦银行董事会是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业务的执行机构,它负责执行中央银行委员会制定的方针和经营政策。其成员由正、副行长及董事组成,由中央银行委员会推荐,总统任命,任期八年。此外,联邦银行还在每个州设立州中央银行,州中央银行董事会是各州中央银行的最高执行机构和业务领导机构,它由州中央银行正、副行长组成。有权处理管辖区的业务,实施和执行中央银行董事会的决策和决定。州中央银行行长由联邦总统任命。董事由联邦参议院听取州政府意见后推荐,总统任命。

  (2)有些国家中央银行没有单独的执行机构,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如美国、英国。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中央银行的监督机构

  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家,中央银行除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外,还设立有监督中央银行运作的监督机构。如法国中央银行的监督机构为银行管理委员会,对法兰西银行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可提出异议。

  除中央银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外,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还设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例如,美国设立有联邦咨询委员会,作为辅佐理事会决策的常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法律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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