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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二十九条:对中央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742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释义]本条是对中央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等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除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外,还向政府提供服务。根据本法第4条第八项、第2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国家一般不为其财政收支另设国库机构,而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为完成这一任务,中央银行要专设机构,为政府开立各种账户,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划拨与清算业务,执行国库出纳职能。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向政府提供这种服务时,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本条强调这一点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是一种"大财政,小银行"的关系,没有法律明确规范,这种关系削弱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妨碍了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要独立发挥其作用,就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这种限制旨在防止财政以透支方式利用货币发行弥补财政赤字,导致通货膨胀,影响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这就要求国家财政应尽量保持收支平衡,如收支难以平衡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困难,不得向银行透支。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变相或间接向政府财政进行透支的行为,其危害性仍然很大。但需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并不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从事任何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有关的业务,根据本法第23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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