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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向商业银行贷款事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670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释义]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向商业银行贷款事项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23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作为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对于中央银行控制市场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意味着中央银行注入市场的基础货币增加;反之,中央银行收回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就意味着基础货币的减少。

  正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是一种调控货币市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其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许多国家对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实行严格的限制。如德国规定,联邦银行向以一定证券为担保的德国商业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应当是临时的、不超过三个月的以解决商业银行临时资金周转需要的贷款。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报送资金营运报告或者财务情况报告,说明贷款理由。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货币流通状况及申请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最后作出是否贷款,以及贷款数额、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等决定。

  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在决定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额时,一般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国家货币政策的要求;(二)货币流通的状况;(三)当前的经济状况;(四)申请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五)商业银行的贷款理由。

  在决定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遵循一个原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弥补头寸的临时短缺或者保持商业银行的最后清偿能力,而不能被用于证券投资和发放长期贷款。因此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应当以短期贷款为主。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我国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包括四种:(一)年度性贷款。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而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一年;(二)季节性贷款。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付或存款贷款的季节性变动引起暂时性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季节性贷款。这种贷款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三)日拆性贷款。商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到等因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可申请此种贷款,期限一般为十天,最长不超过二十天;(四)再贴现。这种贷款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六个月左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是最重要的利率,也是我国的基准利率,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存贷款利率。当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时,商业银行筹措资金的成本增加,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需求降低,而且对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利率也随之提高,贷款数额减少;同时,资金市场利率相应上升,资金供求相应减少,从而银根收缩,货币供应量减少。当人民银行降低存贷款利率时,商业银行筹措资金的成本降低,对中央银行的贷款需求增加,而对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利率下降,贷款增加;同时,资金市场利率相应下降,资金供求增加,从而放松银根,货币供应量增加。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必须根据我国的货币政策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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