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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确认机构及其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7-20   浏览量:343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其效力溯及既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系指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不能依当事人所表示出的意思而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确立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脱离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但是,如果是由于劳动关系本身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不仅仅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也无效。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即这些事由既可以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也可以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如: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等等。胁迫,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乘人之危,是指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中急需订立劳动合同的弱势地位。

  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该项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在内。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是指该权利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否定,明示劳动者不享有该项权利。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包括因劳动合同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因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主体方面,如劳动者尚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等;用人单位主体方面,如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都规定了基本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的标准,则该项内容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相对于任意性规定而言的,是不允许行为人依自己的意思加以变更或排除适用的规定。强制性规定要求行为人必须从事或者不从事某一种行为,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任意性规定指虽有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里规定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强制性规定,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原则上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系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则应当作为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此外,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无效,此时不是因为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导致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而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只有当事人提起确认申请时,两个部门才按照程序予以受理。即使劳动合同明显无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出现问题,未发生争议,未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两个机构也不能主动介入劳动关系来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

  (1)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变更合同。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数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仍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该劳动报酬数额有效;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实际支付报酬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报酬数额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相同岗位,即劳动者从事工种相同,提供劳动相同;相似岗位,指劳动者从事工种不同,提供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在本单位所处位置、发挥作用相同。

  (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前述三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获得单方解除权;在上述情形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当然,由于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则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系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同于惩罚性赔偿。

  (6)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及其效力

· 竞业限制的适用及相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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