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规定及其认定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999  
  

  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给予小型微利企业以低税率税收优惠,主要是考虑到要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比较弱,让其与大企业适用相同的比例税率,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需要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构成结构,在充分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作了如下分类规定:

  (1)工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所获取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一般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则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2)其他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了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都适用这里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作为认定标准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概念都与上述第一项的相关概念的内涵一致。

  三、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20 %的低税率优惠。

  因为,国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会对企业的投资方向等作出调节,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项目,甚至不同的投资主体,确定不同的政策导向和待遇,并会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适时调整这些政策,对特定行业实行鼓励、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作为宏观调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就不宜再给予鼓励和扶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条件和方式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中能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 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的具体范围、优惠方式及其限制

· 投资资产的界定及其确定成本的方法和扣除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5307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