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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条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1087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即所谓的一般反避税条款。

  规定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目的是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为再严密的税法体系都可能存在漏洞,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进行税收策划的可能,之中有些安排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其唯一的或者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如果对这类安排如果不进行打击,势必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破坏公平市场环境。这类行为的共同点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所以有必要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作为进行纳税调整的标准。另外,制定这一标准也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目前我国避税的现象比较普遍,纳税人避税的手段也多种多样,除了《企业所得税法》 中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所规范的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以外,还有滥用税收协定、通过企业变更而多次享受减免税优惠等多种形式。这一标准可以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打击和遏制违背立法意图的本章中其他条款所不能规范的避税行为,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作用。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者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

  具体而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如果没有或者不知道“安排”是否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则认为不能断定其适用本条,进而不能对其进行调整。因为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对以获得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收利益为唯一或者主要目的的安排的调整,而不是侧重于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调整。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者主要目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可断定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对“安排"是否构成避税事实是采用商业目的来判断的,看企业是否主要出于商业目的而从事交易。如果一个或一系列安排,其唯一的或者主要的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那么在考虑各项因素后,经过合理推断,则可断定该安排构成了避税事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对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税收处理的规定

· 未提供关联业务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时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业务相关资料的义务

·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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