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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车辆纳税申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18   浏览量:1030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该情形下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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