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鉴定机构之间及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之间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5   浏览量:1279  

  

  一、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提供鉴定意见时只服从科学,而不受任何行政命令的影响。各鉴定人在科学面前是平等的,各鉴定机构之间也应当是平等的,而不能有任何隶属关系。

  二、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首先必须成为一个鉴定机构的工作成员。换句话说,一方面,鉴定人如果不属于任何鉴定机构,是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另一方面,任何鉴定人不得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个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鉴定人必须属于某个鉴定机构。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申请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必须有3名以上鉴定人。如果鉴定人可以同时在多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仅可能会影响其对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质量,也会使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上述条件要求徒具形式。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名册编制和公告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申请、审核、变更、延续及注销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申请、变更及注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2134 second(s) , 5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