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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5   浏览量:13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在各类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依法委托在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同样,任何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也可以依法接受位于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任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可以在全国任何人民法院出庭作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限制任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地域范围。

  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鉴定机构在全国各地的配置是不平均的,有的县市可能没有鉴定机构,即使是有鉴定机构,大多数鉴定机构也不可能使自己的业务范围涵盖所有的鉴定事项,因此,允许鉴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可以有效地利用鉴定资源,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二是限制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地域范围,可能会人为地造成鉴定机构在某个地域范围内的垄断地位,不利于各鉴定机构之间的正当竞争,不利于鉴定机构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

·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名册编制和公告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申请、审核、变更、延续及注销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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