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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4   浏览量:977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人输出。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里规定的“数量较大”:(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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