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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4   浏览量:94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

  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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