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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修正)(2)(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1-22   浏览量:1142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号
  【颁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1996-06-01

    【修改变更】1995年12月12日交水发[1995]1178号发布  根据1997年8月26日发布的《交通部关于补充和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进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日发布《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时间效力】已被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废止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修正)(2)

  第五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制订旅客运输计划、客船班期时刻表。
  承运人应于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次月客船班期时刻表。
  客船班期时刻表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更时,应事先与港口经营人联系,并对外发出变更通知。
  第八十八条 客船班期时刻表的编制,应考虑到与其他交通工具的衔接,对重点停靠港口,客船的到发时间应便利旅客中转和食宿安排。
  第八十九条 客船应按班期时刻表正点运行。
  客船因故晚点,应将准确的到港时间及时通知客运站,并按客运站重新对外公布的时间开船。
  第九十条 承运人应负责旅客自登上客船(或舷梯)至离船(或舷梯)期间的安全。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安全责任期间同前款规定。
  第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负责对托运行李自装入客船行李舱至卸出行李舱期间的安全质量。
  第九十二条 客船应配合客运站做好客梯、安全网的搭拴工作。由于客梯、安全网搭拴不牢(在客船一边)造成旅客伤亡的,由客船负责。
  旅客翻越栏杆(或船舷)下船,造成伤亡的,由客船负责。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承运人提供的客船班期时刻表安排客船泊位。
  客船靠泊的码头应相对固定。
  第九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对客船的行李和货物装卸应予优先安排。如遇客船晚点,应尽力压缩客船的停港时间。
  客船晚点时,客运站应及时公告。
  第九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旅客自进入候船室至登上客船(或舷梯)前或自离开客船(或舷梯)至出站期间的安全。
  港口经营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安全责任同前款规定。
  第九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负责行李自办理托运手续至装入客船行李舱或自客船行李舱卸出至交付旅客期间的安全质量。
  第九十七条 客运站应配备旅客上下船客梯和安全网,并负责搭栓工作。
  由于客梯和安全网搭拴不牢(在码头、囤船一边)造成旅客伤亡的,由客运站负责。
  旅客翻越栏杆(或船舷)上船造成伤亡的,由客运站负责。
  第九十八条 旅客上下船应与行李、货物(车辆)装卸作业隔开,不得交叉作业。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十九条 作业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但不能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变更或解除作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条 中、长期作业合同的解除,应提前一个月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合同方可解除。
  航次作业合同的解除,应提前一天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合同方可解除。
  第六章 代理业务
  第一百零一条 承运人可以将售票及客运业务委托港口经营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售票代理的范围:售票及其流量流向统计。
  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业务代理范围:
  (一)办理行李托运和交付手续;
  (二)办理退票及包房、包舱退包手续;
  (三)其他业务:制作客船航次上客报告单、客位通报;检票、验票、补票、补收运费;危险品查堵及处理;遗失物品、无法交付物品管理;旅客和行李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等。
  第一百零四条 售票代理人和客运业务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以承运人的名义办理售票和客运有关业务,并按规定收取代理费,不得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向旅客收取其他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承运人和代理人确定代理事项后,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章 客运费用
  第一节 票价、行李运价
  第一百零六条 船票票价根据航区特点、船舶类型、舱室设备等情况,由航运企业制定,报省级以上交通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百零七条 半价票分别按各等级舱室票价的50%计算。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票票价按该航线最低等级票价的50%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 船票票价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尾数进整到元。
  第一百一十条 行李运价,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的行李运价为:
  每100千克行李运价,按同航线散席船票基准票价的100%计算。
  其他航运企业的行李运价,可参照前款办法制定。
  第二节 行李运费的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李运费,按行李的计费重量和行李运价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李运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1元进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行李计费重量按《行李计费重量表》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空容器(包括木箱)内放有物品时,如整件实重大于空容器的计费重量,则以整件实重为其计费重量;如空容器的计费重量大于整件实重时,则以空容器的计费重量为其计费重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李的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的尾数按1千克进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李自带、托运、装卸、搬运等发生的费用,均按计费重量计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李运费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可在30天内由承运人予以多退少补,逾期不再退补。
  第三节 包房、包舱、包船运费的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包房、包舱运费,按所包客房、客舱的载客定额和其等级舱室票价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包船运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客舱部分按所包客船乘客定额和各等级舱室票价计算;
  (二)货舱部分按货舱、行李舱、邮件舱的载货定额(行李舱、邮件舱以其容积,按1.133立方米为1定额载重吨换算)和规定的客货轮货运运价计算。
  包船期间的调船费和空驶费,分别按调船、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50%计算。
  包船因旅客上下船或行李、货物装卸发生的滞留费,由航运企业自行规定。
  第四节 客运杂费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退票、退包费规定为:
  (一)退票费,散席按每人每张每10元票价核收1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卧席按每人每张10元票价核收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
  (二)包房、包舱的退包费,按包房、包舱运价的10%计算,尾数不足1元的按1元计收。
  (三)包船的退包费,在客船计划开航72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10%;在72小时以内,48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20%;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30%。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其他杂费规定为:
  (一)补票、补收运费、发售联运票手续费,每人每票1元;
  (二)行李变更手续费,每人每票2元;
  (三)送票费、码头票费、寄存费、保管费、自带行李搬运费、行李标签费,由各港航企业制订,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港航企业不得向旅客收取本条规定费目以外的杂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补票、补收运费的手续费及行李变更手续费的收入归办理方所得。
  退票费全部归承运人所得。
  第五节 港口作业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港口作业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港口作业费分两部分:
  1.旅客运输作业费,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费、客运附加费等)的4%计算;
  2.行李运输作业费,按行李运费的4%计算,由起运港统一结算,然后按起运港3%、到达港1%解缴。
  (二)旅客港务费,每张船票1元;
  (三)船舶的港口费用,按交通部或各地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托运的行李每装或卸(包括驳运)客船一次每50千克(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算)收费2元。
  第六节 代理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售票代理费,按代售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费、客运附加费)的1%计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行李托运或交付手续的代理费,分别按托运运费收入的1%计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超限自带行李收费代理费,按自带行李运费收入的2%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其他客运业务代理费,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费、客运附加费等)的2%计算。
  第一百三十条 退票代理费,按退票费的50%计算。
  第八章 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一节 客船停止航行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时,承运人对旅客和行李的安排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乘船(起运)港,退还全部船票票款和行李的运费;
  (二)在中途停止航行,旅客要求中止旅行或提取行李时,退还未乘(运)区段的票款或运费;
  (三)旅客要求从中途停止航行地点返回原乘船港或将行李运回原起运港,应免费运回,退还全部船票票款或行李运费。如在返回途中旅客要求下船或提取行李时,应将旅客所持船票票价或行李运单运价与自原乘船(起运)港至下船(卸船)港的船票票价或行李运价的差额款退还旅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承运人安排旅客改乘其他客船时所发生的票价差额款,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旅客发生疾病、伤害或死亡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旅客在船上发生疾病或遭受伤害时,客船应尽力照顾和救护,必要时填写客运记录,将旅客移交前方港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旅客在船上死亡,客船应填写客运记录,将死亡旅客移交前方港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旅客在船上发生病危、伤害、死亡或失踪的,客船填写的客运记录应详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或特征,通讯地址及有关情况;准确记录事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如实报告客船所采取的措施及结果。
  客运记录应取得两人以上的旁证;经过医生治疗的,应附有医生的“诊治记录”,并由旅客本人或同行人签字。
  第三节 行李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行李运送期间,发生行李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编制行李运输事故记录。
  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必须在交接的当时编制,事后任何一方不得再行要求补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李运输事故按其发生情况分为下列四类:
  (一)灭失:托运的行李未按规定时间运到,承运人查找时间超过30天仍未找到的,即确定为行李灭失;
  (二)短少:件数短少;
  (三)损坏:湿损、破损、污损、折损等;
  (四)其他。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旅客对其托运行李发生事故要求赔偿时,应填写行李赔偿要求书。提出赔偿的时效为旅客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过期不能再要求赔偿。
  旅客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运人从接到行李的赔偿要求书之日起,应在30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
  (一)确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拒绝赔偿通知书,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不予退还。
  (二)确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承认赔偿通知书,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不予退还。
  第四节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在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客船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客船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托运的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引起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对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发生灭失的,按照本条第1、2、3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死亡或受伤者,以及非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失踪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前款原因所发生的打捞、救助、医疗、通讯及船舶临时停靠港口的费用和一切善后费用,由旅客本人或所在单位或其亲属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旅客的行李有下列情况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引起的损耗、变质;
  (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六条所规定不准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发生灭失、损耗、变质。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行李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行李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整修,如损坏程度已失去原来使用价值,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对灭失的托运行李赔偿后,还应向旅客退还全部运杂费,并收回行李运单。
  灭失的行李,赔偿后又找到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通知索赔人前来领取。如索赔人同意领取时,则应撤消赔偿手续,收回赔偿款额和已退还的全部运杂费。
  灭失的行李赔偿后部分找到的,可参照本条第2款精神办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如发现索赔人有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行为时,应追回多赔款额。
  第九章 运输、作业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旅客在履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以及作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水系航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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