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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1-29 浏览量:174
【颁布机关】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3号
【发布日期】2022-09-29
【实施日期】2022-12-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2)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一)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对督察发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以下达督察意见书、督办函等,并视情节采取函告通报、警示约谈、移送处理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六十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或者方式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土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条件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条件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使用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条件进行土地征收的;
(四)违法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费用的;
(五)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条件进行宅基地审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管理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