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2-22 浏览量:127
【颁布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
【发布日期】2023-09-23
【实施日期】2024-01-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2)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殖畜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爆破、打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七)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污染物,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机动车、电动车擅自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新建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畜禽规模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星云湖流域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固体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丢弃或者填埋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处置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八)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十)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因污染星云湖流域环境、破坏星云湖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七十一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星云湖保护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