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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2010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6-02   浏览量:190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发布日期】2010-11-27
  【实施日期】2010-11-27
  【效力位阶】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变更】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2010修正)
  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
  三、本规定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测试应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规定。
  四、用水单位应通过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进。
  五、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发给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水量平衡测试合格的用水单位,应每隔3-5年复测一次,并将复测结果报送原验收部门。
  六、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验收:
  (一)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上(含85000吨)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二)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三)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计划供水指标的单位,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验收。
  七、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处罚。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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