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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的依据、规则及裁决书的制作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932  
  

  一、裁决的依据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

  二、裁决的规则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三、裁决书的制作要求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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