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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8   浏览量:442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其他有关费用是指与征收集体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例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对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给予的补偿费用。所谓侵占,是指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所谓挪用,是指将公共财物挪作他用的行为。只有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财产为公共财产,才能构成这里所称的侵占和挪用,既包括按照规定将来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等个人的财产,也包括按照规定将来分配给村集体的财产。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及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所谓处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或者法规,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给予的制裁。处分包括任免机关给予的处分和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根据公务员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 违法重建、扩建行为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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