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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29   浏览量:1270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在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现金。所谓“手续费”是指多种费用的统称,如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贿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多次多人或数额很大,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等。

  (三)主体要件。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认定

  (1)现实中,行贿人从形式上看是代表着单位、用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符合单位行贿的客观要件,但其真正目的却不是为单位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行贿人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而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单位行贿即转化为个人行贿。在行贿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该以不当利益的归属为判断依据。如果行贿行为所谋取的利益归个人或行贿的意图是为个人获取一定的利益,则应该按个人行贿来处理;反之,则应该按单位犯罪予以处罚。

  (2)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据此,对于形式上合法成立,却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单位,其所实施的行贿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而应认定为个人行贿。如某经贸公司,其成立后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按行贿罪来处理,公司的参与人员,按共同犯罪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对单位行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行贿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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