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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6-08 浏览量:121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04-29
【实施日期】2020-09-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等。中小学校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
(一)上午早自习之前、中午放学之后至下午上课之前、下午放学之后至学校晚自习之前、晚自习之后;
(二)课间,即两节课之间的休息时间,但中小学校按照规定组织的课间操和大课间的活动除外;
(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假、暑假;
(四)因防疫、安全防范等需要学生离开学校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学时间。
大课间是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开展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其内容包含学校组织中小学生进行的体操、舞蹈、身体素质练习、趣味游戏、特色活动、球类活动等。
幼儿一日生活是指幼儿园每天进行的全部教育活动,包括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
学校区域是指学校建筑控制线内区域。
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应当保持的安全范围,一般是指距离学校建筑控制线以外两百米以内的公共区域。
第七十三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港澳台子弟学校以及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