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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2   浏览量:1539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行为不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时还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人们控制、认识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到年龄的限制的,只有在人们达到一定年龄时,其接受社会教育和社会经验有了一定的积累,才能具备识别是非善恶,并在行动中具备自我控制能力,因此也就才能要求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斗争的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刑事立法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其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育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只规定这个年龄的人犯上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例如,15周岁的甲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15周岁的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年龄的计算。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例如,已满14周岁,是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4周岁。

  (2)行为跨年龄段的处理。对于不满14周岁实施危害行为,一直延续到成年时期的,只能追究其达到年龄阶段以后的行为的责任。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也实施过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八种犯罪,应一并追究,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实施的行为。

  (3)年龄计算的基准。在行为实施和结果发生有较长的时间间隔的场合,需要讨论是按照行为时,还是按照结果发生时计算年龄的问题。例如,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差一天满14周岁,发生死亡结果时已满14周岁的,是否可以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追究其刑事责任?比较合理的见解是:对年龄应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进行判断。理由在于:犯罪是表现于外的行为,责任能力是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辨认、控制能力必须是行为当时的能力。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身体动作以后,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就应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时间计算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药,并将毒酒隐藏于酒柜中,他人饮用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的,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14周岁,但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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