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有期徒刑的特点与适用对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9   浏览量:990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具有如下特点: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有期徒刑的根本特征。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将被拘押于特定刑事设施之中,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是有期徒刑中比较严厉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所有这类犯罪都可以适用长期徒刑。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对这类犯罪,如果没有特别的减轻情节,只能在中期徒刑中选择一个适当期限的有期徒刑。

  刑法分则也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而最高的法定刑则是死刑或无期徒刑。在这类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中,中期徒刑既可以作为不够判处长期徒刑的具体案件的宣告刑直接适用,也可以作为罪该判处长期徒刑,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具体案件的宣告刑适用。


  刑法分则中还有些犯罪以中期徒刑为最高法定刑,而最低法定刑则是短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在这类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中,中期徒刑主要适用于这些犯罪中危害性较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同时,对本应判处短期徒刑的犯罪,但具有从重情节的,也可适用中期徒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可适用短期徒刑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拘役的执行

· 拘役的概念、特征及适用对象

·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 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3591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