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死刑适用的对象和死刑核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9   浏览量:1060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

  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法律政策。对死刑不废除,是根据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具体需要决定的。对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减少了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我国现有的死刑罪名46个。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失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死刑的核准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无期徒刑及其法律特征

· 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 有期徒刑的特点与适用对象

· 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类型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3681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