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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2   浏览量:1231  
  

  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此,刑法没有把“驱逐出境”列人一般刑种体系中,而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标准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处驱逐出境。

  我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没收财产的范围与方式

· 没收财产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 无期徒刑及其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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