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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执行方式及缓刑考验期满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05   浏览量:1808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监禁为主导的行刑模式,带来改造罪犯理念和方式的巨大变化,它将以往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的模式,转变为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区基层组织和志愿者参加,各司其职,分工配合,共同做好罪犯转化工作的崭新矫正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判决前有漏罪的,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应当向犯罪分子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公开予以宣告。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缓刑的考验期限

·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禁止令的规定

· 缓刑及其适用条件

·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具体适用刑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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