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侦查实验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3   浏览量:986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非经侦查实验难以证明,或者对案件是否发生及如何发生难以确定的时候。进行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实验的条件应当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尽量相同,尽可能在事件发生的原地,使用原来的工具、物品等进行。注意查明一些重点事项,如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等。

  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进行侦查实验采取的手段、方法必须合理规范,不得违背客观规律,违反操作规程,给实验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危险。同时,禁止任何带有人身侮辱性,损害当事人及其他人的人格尊严,或者有伤当地善良民俗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零一条 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 人身检查的适用

· 尸体检验的规定

· 现场勘验的基本要求

· 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1714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