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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6   浏览量:152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该规定有两层意思:

  (1)由于侦查的需要,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有权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必须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即通过邮件或电报查明案情或查明犯罪人。扣押的邮件、电报必须与案件有关,与本案无关的,不得扣押。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主要是指邮件、电报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已经查清,该邮件、电报不作为证据使用,扣押的邮件、电报已失去继续扣押意义等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 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

· 对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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