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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1   浏览量:616  
  


  一、当事人和解的主体

  审判阶段当事人和解的主体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他们可以之间自行协商、达成和解。

  (1)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2)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上述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对符合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三、审查并制作和解协议书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执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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