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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1   浏览量:76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逃匿、严重疾病、死亡等原因缺席庭审,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作为第三章。这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此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主要针对的是外逃贪官,其意义在于,首先,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尽快查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时挽回相关损失;第二是为我国在国际上追逃追赃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们追逃主要依据的是国际公约和与部分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而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可遵循,和一些国家没有建立引渡条约,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先在国内拿出一个经过司法机关审理认定的司法文书,就能成为相关国家给予配合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第二种情况是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第三种情况是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

  缺席审判制度,主要指第一种情况。后两种情况的缺席审判,实际上是一种排除审判障碍的方式,其性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一个环节,系普通程序处置审判障碍时的一项诉讼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 侦查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 公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 缓刑、假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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