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前会议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9   浏览量:827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可以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审判”。

  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该项制度为在开庭审理前,就相关程序性的内容: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从建立必要性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1.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鉴于此,《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第三百九十五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审查后的处理

· 刑事审判合议庭评议的规则与程序

· 刑事审判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和组成原则

· 审查起诉的期限与计算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9161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