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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3   浏览量:895  
  


  一、审判组织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审理期限

  (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这里所说的“案件”,是指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等案件。这里规定的“在受理后十日以内”,是指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10日以内。“审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并结案。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这里规定的“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最低刑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含本数),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延长至十五日”",是指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上述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其审理期限不能超过15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 速裁程序的启动

·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关系

· 刑事自诉案件撤回自诉的适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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