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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7   浏览量:828  
  


  刑事诉讼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作为一项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送达只能是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机关实施的诉讼行为。送达是发生在送达主体和送达对象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象是诉讼参与人和有关机关。因此,诉讼参与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递交诉讼文书或者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传递诉讼文书的行为,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送达。

  (2)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其中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是送达的主要内容,如传票、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此外,诉讼参与人制作的自诉状副本、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及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也可通过人民法院送达。

  (3)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否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送达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诉讼任务能否切实完成。只有收件人按时收到诉讼文书,才能了解其中的内容,按时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某些诉讼文书只有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收件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才开始计算上诉期限。还有的诉讼文书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就必须按时出席法庭,如果没有收到传票,则有权拒绝出庭。因此,严格执行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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