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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程序与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7   浏览量:80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送达的方式与要求具体如下: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应当采用由收件人直接签收的直接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应当由收件人签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收件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诉讼文件的留置送达与交给收件人或代收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函、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登记,并在10日内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一般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挂号邮寄的诉讼文件后即认为已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收件人的特殊情况。

  转交送达的程序是:诉讼文件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当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一百七十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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