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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1599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下不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准追诉的以外,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是指行为人确实犯了罪,但遇有国家发布特赦令,免除了某些犯罪分子的刑罚。特赦令是指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以免除特定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罚的特赦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以根据特赦令不再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国家把此类犯罪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即把被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只有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才能依法予以追究。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不应再追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依法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只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已经消失,事实上已经无法对其进行追究,因而进行刑事诉讼就失去了意义。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刑法或者其他有刑事处罚规定的法律中有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再追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就不应立案。

  (2)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不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都应撤销案件。撤销案件是指撤销原来的立案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案件的侦查程序。

  (3)在提起公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提起公诉阶段终止诉讼的措施和程序。

  (4)在审判阶段。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有上述情形,应当分别不同情形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做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可以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依照法定不追究的情形在哪个诉讼阶段发现,都应由正在负责该阶段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法做出处理,不应将案件向下一个诉讼阶段的司法机关移送。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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