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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2   浏览量:1555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权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启动调查的条件是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包括非法收集言词证据和收集实物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依职权启动调查,也可以在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启动调查。也就是说,相关主体虽然有权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但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的启动并不以相关主体的申请为必要和充分条件。

  非法取证行为首先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权利,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司法公正,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启动调查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的条件是申请人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可说明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指引调查进行的信息,如曾在何时、何地被何人用何种方式刑讯逼供的回忆等。“材料”是可用于证明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材料,如血衣、伤痕、同监房人员的证言等。

  之所以规定提出申请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是非法取证的亲历者,有条件向法庭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以便进行调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滥用诉讼权利,随意提出申请,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要求是较为宽松的,即有材料的应当提供材料,没有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提供可供查证的线索。同时,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只是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要求,一旦审判人员决定启动调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仍然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调查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申请及有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认为不可能存在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及程序

·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

· 委托辩护人的程序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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