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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庭质证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2   浏览量:13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证实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和判处刑罚。

  贯彻法庭质证原则,是确保审判公开,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司法者自有裁量权的必然要求,对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正当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法庭质证原则,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审判人员秉持中立立场,引导控辩双方对证据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审判人员是法庭审理的主持人员,是庭审的驾驭者,对于证据的出示、辨认、质证负有重要责任。一方面,审判人员要清醒认识自己的位置,摆正自己中立裁判者的立场,让控辩双方真正实现在庭审中对抗。审判人员应当认识到,对证据的出示、辨认和质证是控辩双方的职责,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只需要充当消极的裁判者,让控辩双方充分地举证、辨认,充分发表意见。也唯有如此,审判人员才能在证据经当庭出示、辨认和质证等法庭程序后,正确作出是否认证的决定。另一方面,审判人员要重视辩护方的意见,保障辩护方充分行使质证权和辩论权,避免与辩护方的对立。

  2.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论是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还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无论是侦查机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还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都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的出示方式应当根据具体规定把握,可以是出示、宣读、播放,也可以是综合运用上述出示方式。顺带需要提及的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列明,以便于当事人和其他人员了解,体现司法公开原则,增强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3.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庭审质证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要求控辩双方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质证,相应,法庭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与之相关的是,控辩双方享有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对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真实行相关规定,促进相关证人、鉴定人积极出庭作证,保证庭审质证的效果。

  4.坚持一证一质一辨。在司法实践中,极个别案件存在打包质证的现象,对于一些证据混杂在一起进行质证,严重影响了质证的效果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这些案件的审判人员的初衷可能是提升质证的效率,但由于将不同的证据混杂在一起,控辩双方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辨认、质证,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一证一质一辨,即出示一项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进行质证,而且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展开辩论。

  5.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和特殊情况。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庭审质证原则大致有如下三种特殊和例外情况: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因此,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材料的特殊性,对其的质证宜采取特殊的方式,包括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后进行质证,甚至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根据《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上述三种情形,特别是第一种情形,对辩护方的知情权和质证权确实有一定的限制,但这是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做出的规定,且有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保障,同样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6.正确把握庭审质证原则与简化庭审质证程序的关系。庭审质证原则要求未经质证不得认证,但并不排斥简化质证程序,提升庭审效率。根据《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并不违背庭审质证原则,恰恰是对这一原则的合理运用,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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