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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认定及排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3   浏览量:1093  
  

  1.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2.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4.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认定及排除

·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及排除

· 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规定

·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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