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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公安、司法机关的通知与告知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5 浏览量:1282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里规定的“无法通知”具体是指以下情形:⑴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⑵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⑶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并且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因此,对于身份、住址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调查其身份,不能不经调查就直接以“无法通知”为由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也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办案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义务等作了规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本条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也应当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
无法通知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