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7   浏览量:1344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有关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一项权利。授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利,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上应当采取审慎态度的立法精神的贯彻和落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是强制措施种类的变更,由强度较大的措施变更为强度较小的措施,如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也可以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如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律对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是否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理由,并未作强制性要求,但从便于有关机关正确作出判断和决定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应当说明自己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应当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有事实和证据的,还可以附上相关材料,以便于有关机关根据其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判,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这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的处理时限的规定。当然,作出的决定包括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也包括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具体要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确定。

  (3)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不同意的理由,主要是指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措施的法律依据、原因。如果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附有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还应当在说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理由的同时,对该相关事实和证据予以回应。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特别规定

· 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处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562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