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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5-15 浏览量:245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8号
【发布日期】2020-09-25
【实施日期】2020-09-25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由任免机关、单位,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
(三)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
(五)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五十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
(二)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的;
(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六十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水污染引发病原传播和传染病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水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