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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5-17   浏览量:44  
  
  【颁布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8号
  【发布日期】2021-01-21
  【实施日期】2021-02-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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