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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2618
一、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移动,是指将界碑、界桩从其本来的位置移至其他位置,从而改变了边境线的走向。损毁,是指将界碑、界桩砸毁、拆除、挖掉、盗走,或者改变原样,从而使其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作用。
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是指边境的地名标志、指示标志、铁丝网等。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是指为了保护领土、领海不被风雨等自然因素损毁、吞噬而修建的设施。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边境设施行为与破坏界碑、界桩罪的区别
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明知是国家设立在边境上的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23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的严重以及后果的大小等方面,如果行为人破坏界碑、界桩的数量较多,破坏的程度较大,造成边界纠纷的,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较轻的,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